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校务公开工作,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校务公开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制定实施办法,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推动校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小组组长不在校,可委托副组长或其他成员组织进行。
第三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和校务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负责处理、协调、监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校务公开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按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按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公开之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有关学校管理、教育改革发展,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均应在相关的范围、采取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
1.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制度、条例和办法;
4.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关于学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1.专业、课程设置;
2.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有关情况;
3.创新创业、科技开发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和有关情况;
4.招聘和人才引进情况;
5.与社会联合办学有关情况;
6.其他有关学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关于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2.基建工程和重大修缮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决算情况;
3.大宗物品、教材、图书、服务等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4.科技开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情况;
5.社会捐赠和融资情况;
6.其他有关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四)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1.有关工资、绩效分配政策和执行情况;
2.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实施情况;
3.教职工的进修培训、职务和职称评聘政策、指标、评审程序及结果;
4.评优评先的条件、推荐人选和表彰决定;
5.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政策决定;
6.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关于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学杂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及依据;
2.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
3.学生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情况;
4.特困生费用减免、资助及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勤工俭学岗位及人员选用情况;
5.优秀毕业生推荐情况;
6.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事项
1.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2.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予公开:
(一)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
(二)涉及科学技术、商业秘密等的事项;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校务公开途径和形式
第七条 各种会议:包括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党政联席会、行政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及各类座谈会、通报会等。
第八条 行政发文:包括文件、公告、简报、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等。
第九条 设立专栏:包括校务公开公示栏、其他公告栏、宣传橱窗等。
第十条 网络媒体:政府网、新闻媒体及校园网、官微等网络媒体。
第十一条 其他有效的校务公开形式。
第四章 校务公开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职能部门业务及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须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送交校务公开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校务公开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校务公开工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校务公开后接到的反馈意见,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责成有关部门做出公开或及时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