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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章制度撰写和修订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4-3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部门、慈山分院:

学院已于327日全面启动规章制度的撰写和修订工作。根据422日学院制度建设专题会议要求,现就规章制度撰写和修订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名称。按照内容不同,规章制度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二、关于规章制度的表述。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

三、关于规章制度的联合撰写或修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也可以由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与起草。联合起草的,应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一个部门牵头起草的,应当与有关的部门协商一致,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关于规章制度的时效。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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